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4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 ……此处隐藏4632个字……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决策对于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三重一大”问题上搞“一言堂”,甚至独断专行,不依靠集体的智慧,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决策,势必加大经营风险。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强化了党组织在企业监督中的作用,有利于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也是对企业领导干部最有力、有效的监督和爱护。
二、问题及挑战
1、思想认识上有误区。
在“三重一大”问题上,很多人的存在这样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工程项目、进行人事任免和实行资金运作,仅仅是企业管理的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只要根据形势任务,做出相应的决策就可以了,这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并无直接关系。
2、制度推行上有障碍。
某些企业领导认为实施“三重一大”制度,会影响其权力使用,拖延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或以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矛盾为由,阻挠“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使“三重一大”制度留于形式,得不到有效落实。
3、实施标准上需界定。
什么属于“重大决策”,那些属于“重要建设项目”,那些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什么额度算是“大额资金使用”,其具体实施标准界定很难,如果制定的“三重一大”标准过于原则化,势必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形同虚设。
4、决策程序上需规范。
“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需要有规范的决策程序来保障,如果没有规范的决策程序,那民主决策就没有实现的途径和方式,难免会变成摆形式、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
5、执行情况上需监督。
制度的制定不论多么完备,如果忽视了监督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建立“三重一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办法。
三、思路和对策
要解决“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上的问题,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在推行中要采取有效的思路和对策。
1、提高认识
“三重一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些重大问题处理中,如果采取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就容易使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就难免会出现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各种腐败问题,导致企业重要决策盲目随意、工程项目建设价
高质低,人员任用低才高就,资金运作胡支乱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要充分认识到,企业中的“三重一大”问题,既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处理“三重一大”问题,一定要遵循“三重一大”制度,采取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2、扫清障碍
应该强调“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企业法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人员所不可代替的,对企业法人而言,一方面要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自律,敢于负责,在工作职权范围内敢管善断,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要摆正个人与班子,行政与党委的关系,善听班子其他成员和党组织意见,丰富、修订、完善个人的决策思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支持企业法人正确行使职权,带头执行并协助行政主要领导把各种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矛盾。它们具有分工的互补性,作用的明确性,责任的共同性,目标的一致性。所以实行“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并非对法人治理结构和个人负责的否定,而是用以确保法人负责的权力更加正确有效的实施。
3、严细内容
要使“三重一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其内容应严细,其规定应具体,要将企业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合资合作、参股等方案,财务预算、决算,企业的重大改革改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人事工作方面重要制度的制订及改革
方案,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免,干部的奖惩和处理; 新上的工程项目,基建年度计划,较大金额的改造、扩建项目,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与相关单位合作、合资项目;额度较大的各项投资,投资额较大的对外借款和担保,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等列入“三重一大”内容。另外要摆脱原则化,增强操作性,企业之间的状况千差万别,其他企业的重大问题并不一定适合你的企业,如果不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来确定“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就很难使这一规定在规范干部用权行为与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在确定企业“三重一大”内容时,要充分分析本企业现状,紧贴本企业实际,不搞“一刀切”。如“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它与企业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有直接的关系,有的企业的资本数额大,资金往来动辄成千万、上亿元,而有的企业,几千元的资金往来也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不同企业之间不可能有一个“一刀切”的数字。就企业本身而言,其经济实力往往随着市场变化、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其大额度资金的确定也应是相应变动的,所以可以采取比例数值限度,形成一个有相对的弹性,能够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标准体系。
4、规范程序
明确了“重大”问题的内容后,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即民主决策的程序问题,也需要做出详细规定,如果程序不完善、不明细,那决策内容就没有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所以要规范决策程序,对决策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尽可能的细化,才能保证“三重一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集体讨论“三重一大”问题,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主要为党委会议、党政领导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职
工代表大会等。集体决策的一般程序应是:提出动议→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订可行性方案→按分管渠道初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5、加强监督
要保证“三重一大”制度的正确实施,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一是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职能的作用,把企业党风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做到决策运行中有监督机构参与。二是对落实情况和决策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把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三是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评廉、述廉、考廉”的重要条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四是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把“三重一大”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并作为向职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对决策效果进行评审,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五是对“三重一大”的内容、决策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情况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和考核追究制度,对不能很好实行“三重一大”规范决策,个人擅自决策或集体用权失范的,要按有关程序严肃进行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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