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铺招租代理合同
商铺招租代理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长沙和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为搞活经营,繁荣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可依法招租的物业的招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情况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代理甲方依法招租的物业是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大道与普瑞大道交汇处勤诚达新界(项目名)的商业裙楼(以下简称该物业)。
二、代理形式、期限及招租价格
(一)代理形式:非独家委托招租代理,甲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进行招租。
(二)代理期限:双方约定本合同有效代理期为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招租价格:乙方根据市场情况与甲方协商制定具体租赁价格,乙方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的招租价格进行招租工作,遇客户要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该物业招租底价的,乙方应经过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四)双方约定:该物业的招租底价(含税)为元/㎡·月,租金的递增根据商家的具体情况和租赁年限而定。
三、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时间
(一)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成功招租,乙方向甲方收取招租底价月的租金 1
作为招租代理佣金;(此租金为税后净租金)
若甲方与商家为“合作经营”或“联合经营”模式时,乙方参照租赁模式收取佣金,
标准为招租底价的倍与实际招租面积的乘积。
注:“成功招租”的解释:商家顺利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
(1)商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定金或押金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此笔招租代理佣金的70% ;
(2)商家顺利开业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理佣金剩余的30%全额支付给乙方;
2.甲方将招租代理佣金直接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代理期间有权同时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招租,并有权选择是否与
乙方所招租商家签订正式的商铺租赁合同。
2.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内,甲方应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及商铺租赁合同(更多请搜索:WWW.)中出
租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如要将该物业出售、赠与第三方,出售、赠与协议(合同)
内必须列明第三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及商铺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
3.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该物业招租代理的佣金。
4.根据商家要求,甲方有义务提供给商家该物业出租的正式租赁发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执行该物业的招租服务,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选择更
为优质的行业品牌商家。
2.定期向甲方通报招租工作开展情况。
3.为甲方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4.选派专业招租人员负责招租工作,所派人员之相关工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
承担。
5.乙方的代理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乙方收取代理佣金前,需提供正式的代理服务费发票给甲方。
五、违约、索赔与其他
(一)本合同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甲方因素导致乙方招租并已与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商家不能进场经营的,视为乙方已成功招租,给商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视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如本合同有关具体条款已对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有具体处理规定,则按其规定而无须再按本条之规定重复处理。
(三)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招租代理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万分之五追加违约金,如逾期5天仍未结清,甲方承担未付代理佣金的双倍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直到甲方支付完毕应付招租代理佣金为止。
(四)除合同终止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五)甲乙双方各自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合同更改、补充、延期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二)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委托期间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招租该物业,双方可以视情况续签合同。
(三)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等)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国家征用、城市规划调整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均不向对方索赔。双方同意按实际招租成绩结算代理佣金或其它费用。
(四)甲方与非乙方招租的商家签约时,应在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后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招租代理活动,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招租费用。
七、通知及送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信息,必须以中文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
地址进行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地址的变更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对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预留的或事后书面通知的通讯地址(或代收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没有向预留通讯地址、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在对方发送文件后再书面通知变更地址(或代收人)的,发出通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上述文件直接送达的(以甲方所在地为送达地)须由专人签收方为有效送达,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当日为送达日(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传真机自动显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视为已送达);如用信件发出时,以交邮后的第七天视为送达日。
八、合同生效及备份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五)甲方双方在处理重大事宜时持合同原件对照,复印件无效。
……此处隐藏3743个字……任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15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开始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另外,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承租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承租方完全无法营业,出租方同意在承租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承租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6-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3出租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出租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承租方。检查养护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出租方应减少对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承租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承租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6-5 承租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6 承租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续租外,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租金标准的1.5倍向出租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7-3 属于承租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承租方负责搬走。由承租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承租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者交换给他人。
8-2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国家法律,出租方出售本房屋给第三人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9-2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出租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在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权属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承租方擅自转租房屋、转让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
十、违约责任
10-1因出租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负责赔偿。
10-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出租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个月的租金做为赔偿。
10-3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
10-5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个月的资金做为赔偿。出租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承租方另行支付。
10-6 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承租方不向出租方返还房屋的,出租方可以使用断水、断电、断煤气、更换门锁、将承租方滞留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室外等方式收回房屋,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其他条款
11-1出租方如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15日书面征询承租方购买该房屋意见,并且处分该房屋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2 若因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发生房屋拆迁,双方同意按照政府有关拆迁的规定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1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后的30日内,由承租方负责按规定向登记备
案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向出租方提供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承租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承租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承租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房屋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承租方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承租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11-5 若承租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7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8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11-9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其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名盖章):承租方(签名盖章):
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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